医院与患者之间本应该是健康、和谐、友好的关系,而由于种种原因,近些年来医疗纠纷逐渐成为一项社会焦点、难点问题。据卫生部统计,全国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逾百万。近两年,医疗纠纷发生率明显上升,增长幅度超100%,由于患者对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不信任,使得许多医患纠纷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导致医患纠纷大量积压,医患关系处于紧张状态,增加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可以有三种解决途径:一是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二是如果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或协商不成患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前一种情况可以由双方共同向市级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一种情况患方可单方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
事实上,由于对各级医学会提供的医疗事故鉴定缺乏信任,一旦出现医疗事故,闹医院和告大夫成为患者讨要公平的首选。长期以来,各级医学会实际上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下设机构,而鉴定中当事的医疗机构一般都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下属单位。这样,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就形成了卫生行政部门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局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因此,建立一种公平、高效的第三方参与的医患纠纷调处机制,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十分必要。第三方参与调处,可消除患方与院方在信息上的不对称,能在一个较公平、合理的平台上对话。
近几年,由第三方参与调处医患纠纷在我国多个省市都有较为成功的经验,目前已有16个省区市的56个地市启动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建设。据媒体报道:江西省综治办、司法厅、卫生厅、公安厅等部门互相协作,在全省已建立覆盖所有区市的第三方调处机制,由法学专家、医学专家和人民调解员组成专业调解委员会,受理调处医患纠纷。南京市2008年试点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解决医患纠纷的调处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机构上隶属于司法系统,试行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09年开始正式在全市范围内推广。青岛市法院与政协联手成立了医学专家顾问团,积极调处,医患纠纷案调解撤诉逾八成,办案周期平均缩短至不到3个月,畅通了解决医患纠纷渠道。
为更好地解决我区医患纠纷,保障广大患者与医院、医护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及社会秩序,我们建议成立一个让医患双方都信任的第三方调解组织,即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
1、成立自治区级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由政府牵头,司法部门为主,卫生等部门协作,独立于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向医患双方免费提供调解、处理等服务。同时设立市级和各县区级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调解辖区内医疗机构中各类医患纠纷。制定出台医疗纠纷调解等相关文件,使调解工作做到“统一标准、协同配合、高效运转”,确保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合法性、权威性。
2、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司法、公安、法医、信访等部门人员及医学专家组成,可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人士担任调解员,必要时还应邀请患方单位或社区的负责人参与调解,以提高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和处理过程中的透明度和调处的效果。另外,可以参照人民陪审制度,吸收部分群众作陪同调解员,或者参照仲裁制度,由当事人指定、选定一定比例的调解员。如当事人认为参与调解的调解员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调解员回避。
3、区级调解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接待室负责日常接访调解。如遇大的纠纷,由公安部门先平息事态,再引导医患双方到调处机构接受调解。患方索赔数额大,超过区级司法部门受理权限的,由市级调解机构受理。
4、新闻媒体对此应积极参与、配合,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群众知法懂法,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