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扶贫开发工作自1983年开始。近十年来,贫困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998年的1053元提高到了2008年的2577元,增加1524元;按照原有扶贫标准计算,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由2000年的128.6万人减少到2008年的16.8万人,并于2007年提前3年实现了《宁夏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所确定的贫困群众人均纯收入达到2000元的目标。2001年,按照《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的要求,我区组织实施了“千村扶贫开发工程”。2005年,按照国务院扶贫办的部署,我区对777个重点村分3批进行整村推进。到2008年底,累计整合各类资金7亿元,479个村平均每村投资达到113.4万元。2009年初,第三批298个村整村推进全面启动,截至10月底,已整合投入资金项目3.6亿多元,村均投入121.48万元。
针对我区不同类型贫困片带的具体情况,自治区先后3次分别召开了“盐池会议”和“固原会议”,重点研究部署了中部干旱带和固原地区的产业发展问题,结合退耕还林草和封山禁牧政策的实施,因地制宜,不断加快宁夏西海固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先后实施了 “十万贫困户养殖业工程”、“百万亩种草工程”等草畜产业工程,初步建立起了具有区域特色的主导产业群和特色产业带。
目前,农村扶贫项目主要有水利、生态家园建设、农田基本建设、学校、卫生、乡村公路建设,以及养殖业为主的产业化经营、移民搬迁、农业适用技术培训等。资金来源有从中央到地方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扶贫资金、扶贫贴息贷款等。
尽管我区制定了《扶贫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但在扶贫专项资金监管还存在不可忽视的薄弱环节,监管形势仍然严峻,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在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方面,还存在着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违规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
1、由于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要经过许多中间环节(县、乡、村、组),特别是乡镇和村组干部既管项目又管资金,资金滞留不能及时足额到村到户到项目,加之各种项目资金的捆绑混合使用,很难区分,容易出现项目重复编报,套取和骗取扶贫资金的不良行为。
2、一些地方的扶贫办既是扶贫项目实施者,又是扶贫项目监管者,为截留私分扶贫资金存在空间。
3、由于责任追究制度不能很好落实,扶贫项目验收走过场现象多,扶贫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不能保证。
4、一些到户的扶贫资金没有张榜公示,缺乏应有的透明度。在投入扶贫资金上优亲厚友、“嫌贫爱富”。
扶贫资金监管是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环节。为了切实加强扶贫资金监管,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扶贫开发工作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扶贫资金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1、公开透明使用扶贫资金。扶贫资金必须实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各级扶贫项目计划必须在媒体或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告。对启动实施的各类扶贫项目必须在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项目启动后,项目的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要建立动态公示机制。
2、资金报账及时规范。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统一规范报账程序。做到报账程序科学规范,报账原始资料真实完整,报账时间和地点要便民,资金拨付要及时。
3、项目审批严格程序。各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要认真做好扶贫项目的前期调查论证工作,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各类扶贫资金项目审批程序及备案要求按有关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4、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牵头做好扶贫资金监管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年度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和审计中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5、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机制、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量化指标体系和扶贫资金监管责任追究机制。
6、建立竞争入围和招投标机制。在扶贫项目筛选、贫困村建设顺序确定和项目实施单位的选择等方面要建立竞争入围机制,谁积极,谁主动,项目资金予以优先考虑。大宗扶贫物资采购、产业扶贫项目业主选择以及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确定等要严格实行招投标,确保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