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维稳思路 完善利益均衡机制
发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主题,社会稳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各级信访总量高位运行,群体性事件接连发生,维稳投入的资源越来越多,维稳成本越来越大,使得社会稳定成为各级政府官员和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重要问题。 纵观近年来出现的有关“维稳”问题的社会焦点性事件,可以看出,随着经济结构的深刻变革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和不稳定事件呈多发高发态势,特别是以民生问题为主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征地拆迁、山林土地、企业改制、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引发的矛盾复杂多变,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有专家预测,未来10年中,群体性事件将是中国社会稳定最大的威胁,也是对地方政府执政能力最大的挑战。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0年9月进行的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中,学习主题是“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胡锦涛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提出了“三个最大限度”和“四个注重”,作为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新思路。“三个最大限度”是着眼于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四个注重”一是注重从源头上减少矛盾,二是注重维护群众权益,三是注重做好群众工作,四是注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之所以引起中央高度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各种内部矛盾凸显的现实,可以说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治国理政的关键问题。 当前凸显的社会矛盾的原因有以下几点形成: 一是公共资源分布不均,公共服务水平不高,社会公共服务事业滞后;二是社会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过大,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差异显著;三是经济结构不合理,环境污染严重。四是劳动关系趋于复杂,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尤其是私营企业主阶层与产业工人阶层之间的矛盾,经理人员阶层与产业工人阶层之间的矛盾;五是规模迅速扩大的城市化过程,使得社会管理难度加大,公共安全隐患增多,社会矛盾和冲突加剧;六是社会信任感丧失,这种不信任尤其充斥在政府和民众之间及企业主和劳动者之间。 针对凸显的社会矛盾各地区采取维稳的主要做法是刚性维稳。 省级地方领导与市县和省直部门主要领导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签署确保不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责任状,确保不发生在省区内有影响的重大群体性事件。这些目标责任就像给各地各部门“一把手”们“瞒、堵、卡,压”的尚方宝剑,为了暂时不发生群体性事件,对出现的矛盾变化解为高压,欺上瞒下。“运动式治理”模式的维稳工作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只凭负责官员的个人判断,其所体现出的政府行为明显缺乏原则性和规范性,往往忽视、扭曲甚至排斥法律的作用。 这种刚性维稳的做法导致的弊端是: 1、陷入“维稳的怪圈”。各级政府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维稳,但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数量非但没减,反而不断增加,在某种意义上已经陷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恶性循环。面对表现形式比较激烈的社会冲突时,一些地方政府往往轻率地把警力推到第一线。这不仅无助于矛盾化解,有时反而引火上身,造成警民对立、干群对立,使政府处于敏感而脆弱的位置。 2、严重增加成本。面对维稳“零指标”和“一票否决”的巨大压力,地方政府往往选择高额收购稳定。扩大编制增设“维稳办”、“综治办”等机构,建立一套相应维稳队伍,设立“维稳基金”,“花钱买平安”的“权宜性治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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